郑州市第十九中学
关于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的修订意见
各处室、年级、教研组:
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请假考勤制度,有利于增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也是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的必然要求。此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郑州市第十九中学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郑十九中校字(2000)第21号),《关于重新转发〈郑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的通知》(郑十九中校字(2006)第22号)和《郑州市第十九中学关于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的补充意见》,对教职工的请假、考勤工作进行了重申和强调。现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实际需要,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对请假、考勤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发此文,请全校教职工遵照执行。
一、请假制度
1、请假种类及规定
⑴公假
凡因公事必须请假者,须持有关部门通知,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可办理请假手续。
⑵事假
教职工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但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
⑶病假
凡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休息一天或一天以上者必须凭省、市医保医院(急诊例外)诊断证明,按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⑷计划生育假
①产假半年(连假期);
②计划内人工流产15天;
③上环、节育3天。
⑸婚假、丧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经批准可休假3天。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的,经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外地可适当考虑路途时间。
⑹探亲假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假期间探亲。出国探亲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请假审批手续
凡需请假者,本人均应填写请假单(教师到教务处、行政人员到办公室),连同有关证明,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假期期满后,应立即返校销假。
因急病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电话或委托别人代替办理请假手续,但事后本人仍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未履行手续者,视为旷工;续假、销假的程序如同请假。
请假一天内由部门主任批准;三天内由主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经校务会研究批准。各部门每月出勤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3、请假期间待遇
职工请假或非因公缺席任何一次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会、学习培训、教研、监考等活动,即不再发给当月全勤奖。凡履行请假手续,经过批准者,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
⑴产假、婚假、丧假、事假或探亲假,在规定天数之内的,工资照发,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计算;每年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事假在15-22天的,发基本工资的70%,23天以上的,停发工资,以上均在统计核准后的次月执行。教职工在婚假、产假、丧假或探亲假后,因故需延长假期的,经审批后按照事假对待,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⑵病假期间待遇
①教职工连续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③连续病假在3个月以上,要求上班的,需持省、市医保医院的诊断证明,确认痊愈后,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2个月内旧病复发再次停止工作时,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④教职工长期病休期间的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计算教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旷工论处,扣发该段时间全部工资:
⑴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⑵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⑶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未能按时上班者;
⑷弄虚作假或在病事假期间从事其他职业,应取消已批准的假期,按照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二、考勤制度
1、学校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应按照学校白天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因公外出须向处室负责人报告,因病、因事超过半天(含半天)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行政人员的考勤由各处室主任负责,办公室不定期查岗。行政人员旷工半天者,一经发现,不再发给当月全勤奖,并从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200元。
2、任课教师在上课、辅导、升旗、教研活动、政治学习、集体活动中,按照要求认真参加,不迟到,不早退。教师上课、辅导、监考、教研活动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升旗、集会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对班主任的考勤由政教处负责。各年级长应配合教务处、政教处做好考勤。凡由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者,不再发给当月全勤奖,并从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20元,请假扣发5元。
3、教师不准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调课须经教务处批准。教师旷课1节或私自调课,一经发现,从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200元。
4、中层以上干部考勤由主管校长负责,因公外出要向校长报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具有向前追溯执行的效力。
郑州市第十九中学
20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