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郑州市教育局审查认定。
第三条 郑州市教育局具体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部门是人事处。
第四条 受理机关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及我市的工作安排,通过郑州教育网(网址:www.zzedu.net.cn)和郑州市教育局办事大厅(地址:郑州市京广北路89号)向社会宣布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始,公布资格人员报名时间及地点。
郑州市教育局在报名期间,派专人在办事大厅受理申请,解答咨询。
第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申请教师资格,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有: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一式二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二份。
7、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其他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市教育局免费提供。
受理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交予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教师资格,收费标准:
(一)每人收教师资格证工本费6元
(二)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每人收认定费200元(豫计收费〔2002〕1593号)
第八条 郑州市教育局将把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文件公布于办事大厅和教育网,供查询。
第九条 市教育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依此确定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人员,并通知其参加测试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条 市教育局组织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含说课)、答辩等方式,考查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终止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也可邮寄送达。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